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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高同武解析黑社会组织参与案例

时间:2021-03-20

案件事实:

    2015年开始程某从个人放高利贷开始,先后招揽余某、刘某等社会闲散人员违法放贷,并逐步形成了以程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余某等人在某市区范围内,以非法经营民间借贷为幌子,以暴力或软暴力为手段,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3月,程某组织刘某、余某等人首次共同对被害人熊某采用肆意认定欠款数额、扣押车辆要挟、聚众造势等方式敲诈获得熊某及其父亲熊某2人民币20500元。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标志着以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某、余某、程某为骨干成员,梁某、侍某等人为普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该组织纪律明确并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打高条”、“零钱贷”、“空放”的方式非法发放高利贷,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逼债牟取暴利。该组织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给相关被害人和有关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相关被害人及群众慑于该组织势力威胁,在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犯罪30起,违法行为1起,非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侍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分析: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主任 高同武律师认为:被告人侍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侍金平并未黑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属于被动加入程某等人既有的组织,只是一般参加者。且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情节也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侍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侍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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