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和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有着切的关系,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司法制度。法体系公正的首要条件是司法独立,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司法受外来干预,才能保障有罪的被追究,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冤,这个题目现在离我们还很远,我们暂且不谈。 人类在进化和发展过程中,总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不文明向 文明发展,我们的司法制度也一样。2013年1月1日,我国新的刑诉讼法开始生效实施,这部法律历经多年酝酿,最终出炉,毫无疑,它取代了旧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都出现了进步,但是,我没有理由骄傲,因为这部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不足,甚至有倒退的况。我们先说律师的会见问题,原来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特别重贿赂犯罪要经许可,而这部法律则规定了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保证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代所取得的共同的精神价值成果,联合国关于人权公约里也有相应规定,即各会员国应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起,就有获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我们为什么要规定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应经查机关批准呢?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里,一共规定了三类犯罪应经侦机关批准,一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恐怖犯罪,三是特重大贿赂犯罪。 诚然,社会痛恨官场腐败,律师会见涉嫌重大贿赂犯罪,通过讲法律规定及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使得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有所了和掌握,客观上有可能不利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利打击犯罪,这可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最主要的因。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仍然说一个现代国家没有理由不允许律师见。正好比在古代,对于有犯罪嫌疑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用刑,其交代,显然,通过刑讯逼供能够使得很多犯罪嫌疑人交代出犯罪实,但为什么当代世界上要禁止刑讯逼供呢,因为刑讯逼供可能会成冤假错案,更重要的是,刑讯逼供是一种不文明的野蛮司法行,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是格格不入的。不仅如此,对于一个国,如果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则是一种丑闻,是很不光彩的事情,见文明司法是深入人心的。 同样,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也是一种不文明的司法制,它和人类走向文明的价值观是相悖的,在国际上是被人看不起。 也许,有人会说或者担心律师会见可能有碍侦查,有碍追究犯罪嫌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就是存在这种情况,我也应允许律师会见,因为在打击犯罪和司法文明这两个问题上,现的文明的国家是选择司法文明的,文明的司法是一个国家的向上的求,我们不能放弃这一向着文明方向的追求。 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安全,而且这两类犯罪具有突发性,难预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批准,这合情合理。但是别重大贿赂犯罪则和这两种犯罪性质、危害情形不一样,而且,侦贿赂犯罪是有多种手段的,不能完全依赖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准和勤奋素质。贿赂犯罪应当以预防为主,击为辅,不能颠倒预防和打击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从制度和滋土壤上预防,贿赂犯罪就会下降,为了打击贿赂犯罪,不许律师会,有违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观,也会被国际社会所取笑,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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