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案件,尤其重大敏感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都将会出现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这个词很快就会被公众所熟悉。那么,庭前会议又是怎样的规定,它是否有碍司法公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
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的最大特点是其公开性差,也就是说它不像开庭那样,有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庭前会议的好处是便于审判人员了解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和动态,但是,除了了解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是否有异议的问题外,其他的为什么要专门弄个庭前会议?这些问题放到庭审时通过公开审理、公开询问、公开提出不是更好吗?现代司法制度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注重公开性和透明性,只有公开审理,才能让公众了解案情,才有助于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司法权威。背离了公开制度,就会损害司法公正。刘志军案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而公开的开庭审理,只有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样的审理,无论法院有多公正,也打消不掉公众对案件的质疑。也许有学者说,国外也有庭前会议的规定,那为什么不说,国外还有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有被告人的沉默权规定,我们为什么没有?另外据了解,国外的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一些通知证人和程序性的问题,不涉及实体。我们经常从电视新闻里看到国外的案件,一次又一次开庭,该走的程序都得走,而我们呢,一次就审完,效率虽高,但很多环节被省略。留下的是人们对判决的不理解和疑惑,更有一些人成了上访户。今天,有了庭前会议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很多所谓无争议的问题和事实都堂而皇之地放在庭前会议了,庭审效率是提高了,但这样会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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