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那么双倍赔偿在实践中一般怎么计算,应在什么时候提起呢,本文旨在对此进行分析,同时因各地实践标准存在差别,故仅供参考。
一、双倍赔偿起算时间为用工满一个月后次日,截止日为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满一年未签订的,计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双倍赔偿起算时间为用工满一个月后次日,若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双倍赔偿当然停止计算。若是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那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因用工之日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已经获得了应有权益,故双倍赔偿应计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二、工资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双倍赔偿计算基数实践中多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
双倍赔偿制度本质上来说是为了督促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惩罚性的性质。而关于双倍赔偿计算基数的问题,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各执一词,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关于双倍赔偿计算基数首先以约定为准,其次以集体合同为准,然后是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此处笔者认为当地关于同行业岗位工资标准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参考。
若上述均无法适用,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34号第三条规定,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对于工资构成项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无法证明的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月收入确定。
三、双倍赔偿一年时效应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按月分别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同时仲裁时效可以发生中止和中断。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34号第二条规定,因仲裁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持续存在,故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以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月份即总计11个月的最后一个月起算一年时效,各地实践不一致之处以各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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